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37岁,1983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4290041983********,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居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区**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8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事先获取的钥匙,打开被害人陈某某租赁于深圳市**区**街道**区6巷**号**房的房门,后在该房屋洗手间盗得沐浴露一瓶(经鉴定,价值10元),准备离开时被刚进门的陈某某当场发现。案发后陈某某已对王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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