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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4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在深圳市****餐厅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乡**路**,因盗窃罪嫌疑,于2018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伟某某(二人均为聋哑人士)及刘某某(另案处理)因无钱购买无人机,于是合谋到本市福田区某某柜台实施盗窃。2018年6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伟某某、刘某先后来到本市福田区**店铺,由伟某某、刘某负责在店铺内吸引工作人员注意,王某某则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店铺内的一台大疆牌无人机主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9元)。

同年6月20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同时缴获被盗无人机主机。同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伟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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