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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0********,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发电机厂动力电站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因盗窃铜夹具,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他人电动车,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病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25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本区**园**路**栋**门口,将被害人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黑色斯洛克牌电动车一辆盗走。

2020年7月2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本区**园**路**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075元的蓝色圣宝龙牌电动车一辆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2021年1月14日,王某某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对案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因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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