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石首市**镇**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石首市**镇来到江陵县**镇**街孟某某经营的**女装店内选购衣服。期间,王某某见孟某某摆放在店铺柜台旁的玻璃柜内的一块浪琴牌手表样式好看,趁周围无人将该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表价值为人民币11416元。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投案。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孟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8200元,取得了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及时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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