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6********,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8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彭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长沙县**镇**小区附近,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鹏城牌女式摩托车。经浏阳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从犯、作案时系聋哑人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全部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