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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2001********,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计算机培训中心(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2020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图财,在长沙县**街道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1174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中南二手车市场,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栋**门面“**名车”店,将被害人邹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鉴定价格897.75元);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市场**栋**号门面“**车行”,将被害人曹某某的华硕笔记本盗走(鉴定价格2319元);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市场**栋**门面将被害人周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因型号不详,未做价格鉴定);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市场**栋**门面,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金色苹果手机盗走(鉴定价格618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县**小区门口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口腔门诊部”,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门店,将桌子抽屉内的一台白色华为手机盗走(鉴定价格211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24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县**小区**号车位,以破窗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某车后座的一台银色联想牌小新潮500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鉴定价格3689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市场**栋**-107门面,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刘某某、戴朝辉放置在店内的一台联想牌C340型台式一体机(鉴定价格1188元)、一台黑色戴尔灵越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1056元)、一台紫色华硕K550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1764元)盗走。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南汽车世界R03栋205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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