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9****4876,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以及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05年1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采取技术开锁后在上述房间内盗窃“苹果”牌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493元)和VIVOY66牌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396元),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侦大队技术员对案发现场的勘查,在被害人梅某某家的彩色笔盒上发现王某某的左手拇指指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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