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幢** 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7 日5 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锦丰广场**网咖内,趁被害人万某某熟睡之际,窃得万某某放置在其面前电脑桌面上的价值人民币2376元黑色三星GalaxyS9+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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