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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过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西门北侧非机动车停车处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该车窃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61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1年1月1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自行车1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发还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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