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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河南省宝丰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终结。

荥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荥阳市索河办瀚宇天悦湾**号院生活区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贾 某某搭在该生活区晾衣架上的浅棕色羽绒服(口袋内装有32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等相关书证。 

经本院审查认为荥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羽绒服及衣服内的现金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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