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1组。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5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颖昌大道胖东来生活广场一楼饮水机处,盗窃被害人张某的one plus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9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被害人损失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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