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65********,仡佬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工地工棚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但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香云,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再生水厂建筑工地将包装好的建筑扣件盗走,经清点,共计1060个,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部门鉴定,该1060个扣件价值5300元。案发后,扣件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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