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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路过被害人廖某某在红花岗区内环路走马坝菜市的租房时,发现屋内没人,临时起意将被害人廖某某置于沙发上的紫色布包以及里面的3240元现金盗走。当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将盗窃所得财物归还被害人处。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造成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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