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5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局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丁某某盗窃电动三轮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予以收购。2019年8月1日,丁某某在阜宁县**镇**卫生室门口,采用硬别锁的方式盗窃谈某某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60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向丁某某发出收购电动三轮车的邀约,并出资购买电动三轮车,但与丁某某盗窃的事前通谋程度不够,盗窃的主观故意不明,认定盗窃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