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至2019年2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小区**自己家中,将**燃气表私自换成从网上购买的燃气表,盗窃燃气1345方,价值4273.15元。2019年3月3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已取得被害单位青岛**燃气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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