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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1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现住靖宇县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立鑫,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白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0日,王某某为了个人利益,在明知涉案林地(龙泉镇施业区10林班4、18小班内)及林木所有权已不属于自己的情况下,且在涉案林地和林木的主人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胡某某所有的人工云杉树苗40株出售给靖宇县居民张某某;人工五角枫树苗120墩出售给靖宇县居民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4000.00元整,王某某盗窃树苗的行为给胡某某造成了11万元的财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因本案林地权属存在争议,王某某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予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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