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普会寺**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曾系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此得知被害人姜某某的微信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登录被害人姜某某的微信后,先将被害人姜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5000元至微信零钱账户,随后在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园内的一家商铺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方式将被害人姜某某微信零钱内的人民币5000元支付给商铺老板,后让商铺老板将人民币5000元的款项转至自己的微信。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姜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与被害人姜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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