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20年8月19日因盗窃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同月16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安顺市西秀区力生路“亿笙楠德”珠宝店修理首饰,在店员对其首饰进行修理的过程中,将展示台的一条带吊坠的项链取下藏在随身物品中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首饰项链价值人民币1607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上缴涉案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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