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6时许,在农安县合隆镇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号宿舍楼***寝室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其床铺上的黑色苹果XsMax(内存256GB)手机盗走。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已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周祺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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