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13,汉族,高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6时许,在农安县合隆镇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号宿舍楼***寝室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其床铺上的黑色苹果XsMax(内存256GB)手机盗走。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已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周祺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