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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街道**路**园,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11****。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农贸市场“苗乡念松散酒”店铺内买酒,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楼梯台阶上的钱包内的人民币1856.50元盗走。2019年12月3日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380元,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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