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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平湖市**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在嘉善县**镇**村**手机店作为该店营业员之便,趁被害人陆某某到手机店办理业务不懂手机操作之际,用其手机号码注册支付宝账号并绑定陆某某社保卡登陆于自己手机上使用。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盗用陆某某支付宝窃取钱财,总金额人民币1058.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陆某某退赃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陆某某

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单、监控、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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