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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相对不起诉)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郇封镇**村西**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修武县**大道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门路段时,与薛某某无证驾驶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在该三轮车旁打扫路面的薛某某受伤,电动四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并陪同薛某某前往修武县人民医院检查,薛某某腰1椎体骨折,选择保守治疗回家休养,于2019年6月4日晚上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薛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外伤后并发肺动脉血栓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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