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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汉族,高中,户籍地**省**市**市,住所地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胶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办理贷款信息。经**省**站测试,该使用的伪基站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相关技术特征,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进行无线发射。根据中国**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分公司对伪基站系统测试,该伪基站能使移动用户手机脱网10秒至20秒左右,且伪基站干扰IMSI用户数为72553个。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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