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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珍,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多次参与以拦路、放石头封路、辱骂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对**项目工地进行阻工,造成施工方工程无法顺利进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同案张某某、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丁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浙江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通知等书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查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王某甲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决定对王某甲珍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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