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4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至4月11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土地承包问题,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至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城街道陈某某经营的恒铭生态园,将该生态园种植的石榴树苗拔出,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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