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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蒲池乡政府为解决麻湾贫困村群众饮水困难,蒲池乡根据设计欲从马营镇赤花村位于吊草坝的水源地进行引水施工,赤花村村民因担心引水后影响本村人畜饮水,全体村民不愿意麻湾村在吊草坝进行引水。2019年7月24日,赤花村村民发现麻湾村在实施饮水工程,王某乙(另案处理)及王某丙等二十多名群众赶到施工现场阻挡架水,并对麻湾村村主任龙某某实施殴打。次日,王某丙等三名村干部召开村民大会,商议是否同意麻湾村在吊草坝引水,全体村民一致反对。随后有村民在全村微信群中发布倡议书,号召全村齐心协力守护水源。2019年8月26日,得知蒲池乡麻湾村在吊草坝继续进行引水施工后,王某丁(另案处理)及王某戊在微信群召集全村人去阻挡,王某己、王某庚在党员活动室广播召集大家到现场阻挡,全村共一百多人赶到现场,麻湾村施工人员及挖机驾驶员见状逃离现场。王某辛、王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王某壬(已起诉)煽动群众对停放的挖机进行破坏,王某辛率先拿起石头砸向挖机,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丁(另案处理)、王某癸、王某子、王某丑、王某寅、王某卯(以上五人已起诉)及其他群众砸毁挖机窗户、割断油管、破坏驾驶室相关设备,在撤离现场时王某巳要求群众不能说出参与的村干部,王某子让村民检查手机,确保不要留下砸毁挖机的视频和照片。经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施工方挖掘机损坏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认定挖掘机损坏维修费用144324元。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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