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8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jd-gui.exe工具、corecrack插件等修改优酷App数据传输协议、破坏数据传输的封闭性,后通过修改参数、fiddler工具抓包等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的方法,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强行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获取优酷计算机信息系统中UT SDK组件向后台发送到特定的指令数据。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获取的特定指令数据复制到自己制作的计算机程序中,后修改设备ID等参数,并将修改后的计算机程序放入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中运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杭州市西湖区**科技经济区块**号**幢),通过接口向优酷计算机系统中发送指令,干扰、欺骗优酷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错误用户日志以达到虚增视频播放量的目的,并以此获取虚假刷量报酬。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邵某某通过QQ、自制网站等方式接收视频虚假刷量任务。经查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邵某某累计对优酷网站上的2854个视频进行虚假刷量,成功刷量共计139839575次,后台服务器记录赚取的费用为人民币129337.5元,其中退款金额45697.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3640.2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用于刷量的程序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均未能提取并鉴定,对该程序在执行刷量业务时是否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对系统的功能或者数据是否存在破坏无法查证。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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