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51986********,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太原市**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5月7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18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在办理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期间,王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为李某某提供住宿、交通工具。
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明王某某明知李某某为上网追逃人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