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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窝藏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4********,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因涉嫌犯有窝藏罪,2018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同年5月15日、7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红橡华园门口人行道上,被犯罪嫌疑人曾杰、余维、陈某某、尹鑫、赵胜五人用铁锹、砍刀、木棍打伤,后犯罪嫌疑人曾杰用黑色仿六四式手枪(经鉴定为仿六四式手枪)打伤刘某某右足(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曾杰五人的实施了犯罪行为,仍驾车协助曾杰五人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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