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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窝藏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乡**村**组**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路**园**楼**门**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本院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1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负责,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晚,孙某某、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商量去打砸位于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内夜狼安防公司后,于当晚22时许叫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司机,将二人送至夜狼安防公司门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看到孙某某、刘某某手持工具打砸该公司玻璃门等物品后,仍驾车在约定的地点等候并驾车帮助孙某某、刘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毁的灯箱及玻璃门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18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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