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汤阴县人,陇西县****超市员工,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小区**号楼廉租房,无前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0时许,陇西****超市员工薛某某(已起诉)到陇西县**镇***商城地下一楼***超市内购物,***超市员工朱某某以其查看抄袭商品价格为由要求薛某某离开,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薛某某便打电话给崔某某(已起诉),崔某某便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来到超市。七人便对***超市员工朱某某、陈某某进行了殴打。致朱某某、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朱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薛某某、崔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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