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张钰)(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性,1983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3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庆阳市西峰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孙姓男子向胡某提出收购营业执照的要求。胡某同意后联系李某辉,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营业执照,李某辉同意后,胡某在“58同城”网站寻找并联系庆阳市***有限公司员工张某,让其代办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证件,并将张某的联系方式告知李某辉。2019年7月,李某辉电话联,让其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并提出每套以5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李某祯为赚取利益同意李某辉的请求。

2019年7月23日,李某祯、李某辉和张某取得联系并见面后,三人前往庆阳市西峰区工商局,由张某代理填写申请资料,由李某祯本人进行签字认证,使用李某祯身份信息注册“西峰区永祯百货公司”和“西峰区永晨五金店”两张营业执照。同月,李某祯、李某辉、张某三人在庆阳市交通银行开设“西峰区永祯百货公司”和“西峰区永晨五金店”两个对公账户。上述营业执照与对公账户等证件办理完成后,李某祯将办理好的两套营业执照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辉,获利1000元。李某辉将从李某祯处收购的两套营业执照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向胡某出售,获利2000元。胡某将从李某辉处收购的两套营业执照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向孙姓顾客出售,获利1000元。胡某卖出证件获利后,按照事先约定向张某支付代办费用。

本院认为,张某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不起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