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黄某丙、陈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将购买的李某乙家位于舞钢市尹集镇东南角集体林地里的9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9棵杨树合立木蓄积量15.351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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