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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2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园区负责人,住山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个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系山东**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园区负责人,韩某某系该园区蔬菜种植人员,该园区所产茄子主要用于园内职工食用,剩余对外出售。2018年6月13日,济南市农业局对山东**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园区种植的茄子进行抽检,其中两批样品均检测出氧乐果成份,分别为0.029mg/kg,0.030mg/kg(国家标准值≤0.02mg/kg),超出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格要求。韩某某在明知其负责种植的茄子中氧乐果成分超标的情况下,仍将94.5公斤氧乐果成分超标的茄子出售给张某某,销售所得57元交于公司财务,张某某又在集市上销售。王某某在明知其园区内种植的茄子中氧乐果成分超标,韩某某可能会按照以往做法将茄子出售给张某某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放任韩某某出售氧乐果成分超标的茄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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