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大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施某某、蒋某某、林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等(均另案处理)32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6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施某某、蒋某某、林某某、叶某某作分案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浙江**科技产业园奠基仪式填土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施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指派代表临海**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蒋某某挂靠临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吴灵江挂靠临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蒋某某统一投标价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统一制作标书等方式对上述填土工程进行串通投标。最后,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代表的**公司以38.98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至2018年2月该工程已完工并结算,填土总量为64210立方米,工程项目金额为2502905元。
2.2017年10月,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浙江**科技产业园开工典礼填土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施某某、蒋某某指派挂靠**公司,由蒋某某代表**公司,由施某某统一制定投标价格等方式对上述填土工程进行串通投标。最后,该工程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5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至2018年2月该工程已完工并结算,填土总量为48452.9立方米,工程项目金额为2228107元
3.2017年12月,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浙江**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填土工程公开招标,并将上述工程分成三个标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蒋某某指派担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某某的名义挂靠临海**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某某挂靠**公司;胡某某(另案处理)挂靠**公司。林某某、施某某、蒋某某及胡某某等投标人事先约定,由林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第一标段;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代表的**公司或施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第二标段;由胡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第三标段。施某某统一制作了**公司、**公司、**公司的标书,并将相关投标报价告知胡某某一方。尔后,胡某某指使郑某某(已起诉)制作上述工程的标书,郑某某遂找叶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制作标书。最后,林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一标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代表的**公司以45.987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二标段;胡某某挂靠的**公司以45.985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三标段。至2018年8月,上述工程均已完工并结算,其中第一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3134884元;第二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2405097元;第三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为1242370元;三个标段的工程项目金额总计6782531元。
2019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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