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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69********,辽宁省辽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街**号,现住桂林市临桂区**栋**单元**。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拟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刘某某发展加入“西部大开发”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为名,以“西部大开发”(又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在桂林市临桂区进行“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分别按照“实习**”、“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级**”的级别及不同代数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的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此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发展直接下线马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至2015年,王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系**级**,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均在3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一批;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体系图、确认下线名单等书证一批;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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