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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19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手机APP软件“猎狐”在兰陵及徐州等地发展下线会员多层,发展下线会员30多人,导致下线会员充值2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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