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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5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乳山银滩参加“百姓互济致富平台”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入人员缴纳49000元入会费,并按照发展层、A层、B层、C1、C2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先后引诱吴某某、周某某等人参加,骗取财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其团队处于C1级别(第四层),积极发展、管理下线38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发展下线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在其团队中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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