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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28日、自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何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本市**小区**号楼**门**号等地,利用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传销活动,从中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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