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鑫优会五星高级经销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成立,成立时名称为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变更为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总部系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尹某某、郝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人,伙同王某某、娄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下设“风采”、“风信”、“风会”团队,以推销鑫优会商城APP商品为由,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经人推荐,先缴纳29元的课程学习费,后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店主”或者“经销商”获得推荐资格(即发展下线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的“店主”和“经销商”人数在700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混乱。王某某作为“风信”团队成员,在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积极帮助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鑫优会商城发展会员、拉人头,帮公司宣传。经鉴定,王某某发展下线层级有7层,共计发展下线会员81人,共计非法获利276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王某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事实不清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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