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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江苏省徐州市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桥**中医院附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6日至6月15日,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1日至5月15日,2019年7月16日至7月31日,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关在互联网上的在互联网上的“**汇”商城,打着“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的口号,通过媒体宣传、开推介会、演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让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成为“**汇”会员后,与石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永川区大酒店一会议室作为工作室发展会员,以“**汇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的口号,采取讲课、媒体宣传、开推介会、演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让参加者以缴纳固定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层传销成员的数量为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王某某在“**汇”传销组织永川团队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在**汇第二阶段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多达585人,下线层级数达96层,发展总业绩6915000元。在**汇第三阶段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多达1052人,下线层级数达97层,发展总业绩3571199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宣传行为,也不足以证实王某某的行为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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