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案发,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搭建互联网电商平台TPS138.com,招引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设立各种复杂的奖励机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获取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TPS平台)的返利,通过向亲戚朋友推荐、以虚拟身份注册账号等方式发展下线,涉及下线层数25层,下线会员账户72 747个,有真实资金投入平台的下线账户45 866个。其中,王某甲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14人,另本人操作其亲属的实名账户及120余个其虚拟的账户,将获利均归集到其本人的实名账户。王某甲该实名账户处于第23层,用户等级为钻石级店铺,销售等级为全球销售副总裁,共归集返利132 383.53美元,折合人民币89.8万余元,从中提现35 1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8万余元,另有使用返利购物所得的货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8 000元(35100美元)。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潘某某和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云集品TPS138平台的控制人,该平台使用“三三供升”的模式发展会员并以会员消费作为上线的奖金。2016年7月王某甲与其上线谢某某同时在徐瑞景的推介下注册成为云集品会员,其使用该平台获取返利直至平台无法提现,最终会员等级为钻石,最终销售等级为全球副总裁。其直接下线包括李某甲、张某某、林某甲、傅某某、李某乙婷、叶某甲、乔某某、胡某甲、鲍某甲、周某甲、陈某某英等人,此外其实际操作亲属账户及120余个虚拟账户,通过本人及其下线消费获得返利,从返利中提现约3万美元,部分返利用于在该平台购买商品,部分返利尚未使用。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判决书。证明:谢某某于2016年7月在徐瑞景的推介下在云集品TPS138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该平台模式是“三三供升”,即每一级别“职称”必须有三个下一级别“职称”作为支撑才能晋升,谢某某、王某甲等人同时注册会员,王某甲注册为谢某某的下线。谢某某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证人鲍某乙、胡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两人均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亲属,王某甲使用其2人的身份注册云集品账户,并由王某甲控制使用。

4.证人鲍某甲、林某甲、戴某某、傅某某、张某某、应某某、李某乙、叶某甲、乔某某、薛某某、林某乙、邹某某、周某甲、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上述14名证人直接推荐云集品平台,并将其作为王某甲的下级,该平台的奖励是通过发展下线来升级,下线在平台消费可获取提成。

5.证人何某某、邱某某、叶某乙、郭某某、王某乙、胡某乙、丁某某、苏某某、孙某某、鲍某丙、郑某某、鲍某丁、鲍某戊、吴某某、朱某某、周某乙、卢某某的证言,证明:上述17人均系王某甲直接发展的下级所再行发展。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根据侦查需要扣押王某甲持有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游戏悍将”电脑主机一台、苹果7手机一部。

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照片记录表、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技术服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TPS商城总体情况、提成奖金制度等情况。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6年8月9日注册 ,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第23层,下线层数25层,系统内直接会员数12个,下线会员数72 747人,有资金投入的下线账户45 866个,有提现数据的下线会员账户354个,王某甲的实名账户奖励金额汇总95 755.13美元,提现35 100美元。王某甲的电脑中所汇总的121个账户系王某甲实际控制的亲属账户及虚拟账户。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前海云集品公司提现的资金流向情况,实际提现金额与平台记录的35 100美元相符。

9.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材料。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主动到案的情况。

10.扣押决定书、交款凭证。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退出人民币238 000元至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11.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上线层级关系为李某某、李某丙、蔡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及上述人员的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游戏悍将”电脑主机一台、苹果7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由王某甲主动退出的人民币238 00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涉案财物均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