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学员孙某某介绍给刘某某考试作弊,同月17日,孙某某在德阳**机动车驾驶人考点参加科目四考试时,由刘某某提供作弊设备,肖某某接送考生和运送作弊设备,董某某安装作弊设备传递答案,后公安机关在德阳市车管所停车场内查获正在帮助考生作弊的董某某等人、作弊使用的发射设备一套和手机一部,后查获作弊考生孙某某和作弊设备一套。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