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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嫩检诉刑不诉〔2020〕1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6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嫩江县**合作社**,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嫩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3月16日,王某某以“嫩江县**合作社”名义与**农场**管理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以**农场**管理区**养殖区名称上交鲜奶”、“享受同农场养殖户同等待遇”。2010年11月,王某某将**农场匹配给“嫩江县**合作社”土地其中的50垧承包给袁某某,得款8.5万元、2013年1月21日,王某某收到**农场给付2012年奶补款51624.17元、2014年8月7日,王某某收到**农场给付2013年奶补款124522.95元。以上三笔资金共计261147.12元应发放给合作社成员而未发放,被王某某据为已有。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嫩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充足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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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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