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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高县**镇**村**号,现住上高县**小区**栋**单元**室。2005年8月13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被上高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4天、行政拘留10天。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同年2月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同年4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原上高县**镇**村**组组长王某某于2012年到2014年期间利用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通过村里移民建房侵吞财产三万九千元、危房改造侵吞财产两万四千四百八十元,共侵吞**村**组组上资金六万三千四百八十元,占为己有。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高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移民建房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占为己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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