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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铁检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7********,汉族,初中,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段**,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金某某、匡某某、熊某某等人根据**段工作安排,前往**火车站站区,使用轨道车、吊轨机等设备收集转运废钢轨以便调拨给回收废钢轨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同年8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孟某某、李某乙可能偷运废钢轨的情况下,将自己私自配置的**火车站货场大门钥匙给了李某乙,为孟某某、李某乙等人从**火车站货场偷运废钢轨提供了帮助,其后,孟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与李某乙内外勾结,于2019年8月17日至8月28日侵占单位废钢轨9次,价值共计147032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较轻,起辅助作用,为从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车单》等书证,同案人李某乙、孟某某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较轻,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赔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已发还**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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