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晋江市**公司原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镇庄**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1月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晋江市**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的便利,将6268码胚布私自出库处理,货款尚未归还公司,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侵占公司款项价值人民币28206元。
2.2015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晋江市**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的便利,将4997码胚布私自出库处理,货款尚未归还公司,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侵占公司款项价值人民币22487元。
3.2015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晋江市**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的便利,将2300码胚布私自出库处理,货款尚未归还公司,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侵占公司款项价值人民币10350元。
4.2016月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晋江市**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的便利,将4285码塔丝隆布料销售给厦门市**公司后,侵占公司销售款项共计人民币4330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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