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永寿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任义乌市**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客户钱款后将钱款据为己有,并于2019年9月以请假为由离开公司。在公司向其催讨债务后,不接听公司电话、不返还钱款,直至2020年1月2日被当地民警抓获。
经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62011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家属积极赔偿**酒店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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