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7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区**单元**室,农民。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50023钻井队在华池县**乡境内实施钻井作业期间,该队队长王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配属司机田某某(另案处理)盗卖公司柴油时,王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田某某的甘M8****号皮卡车装柴油1次,3桶(220升),共计660升,价值4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甘M8****“庆铃”皮卡车;
2、书证户籍证明和政治面貌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华池县物价局柴油价格说明、退还柴油证明;
3、证人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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