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乡**村**社,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完毕,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其在吉林市**合作社任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至2015年间,采取收入货款不予上交入账的手段,将该公司收取的农药、种子等销售款15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所侵占的公司款项退还给该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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